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6日、2020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害人胡某某,谎称有高额投资回报项目,并虚构两个合伙人与其共同投资。取得被害人胡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合同,骗取胡某某“投资款”1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火车站售票厅附近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6858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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