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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为管某甲申请个人信用贷款软件、办理银行信用卡,后以贷款软件销户、信用卡销户需缴纳手续费为由,至2020年1月案发共计骗取管某甲39240余元。现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管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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