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向郭某某谎称能够帮其办理驾驶证,先后三次收取郭某某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王某某通过该住处楼道内张贴的小广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本假驾驶证交与郭某某。因郭某某怀疑系假证,王某某为防事情败露,将假证索回丢弃。赃款除200元用于制作假证外,余款挥霍。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王某某退赔了郭某某12000元的办证费用,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四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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