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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我爱我家千峰南路店长的身份对被害人谷某某谎称业主需要补交两万元定金,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我爱我家店内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20000元,将该2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被害人谷某某在与业主履行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时发现被骗。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就职时间证明;3、成交确认书及补充协议;4、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5、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志军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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