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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2019年10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被害人丁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联系王某某以其“众泰”牌轿车办理抵押贷款。王某某遂联系何某甲谎称丁某某要卖车,何某甲同意购买。丁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王某某提供的买卖车协议等合同。王某某将合同交予何某甲,何某甲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0000元给丁某某,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王某某作为贷款利息,并将车辆钥匙交予王某某后离开。何某甲后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给王某某作为介绍费,并于同日将丁某某被骗车辆再次卖出。1月21日,丁某某联系王某某归还贷款,王某某谎称要先还钱才能开车,骗取丁某某归还贷款30000元。之后王某某拖延还车,丁某某联系何某甲后遂发现其车被卖。经认定,丁某某被骗车辆价值52000元。

2.2020年3月23日,王某某联系被害人周某某称可以为其办理车辆贷款,因周某某车辆有贷款未结清,故王某某称可再次办理抵押贷款用于结清尾款,周某某遂同意办理,并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王某某作为贷款利息。3月25日,经王某某联系,周某某将自己的别克轿车以20000元抵押给苟某甲,在周某某收到苟某甲转账的抵押款后王某某谎称为其办理结清尾款,骗走该20000元。

3.2020年4月13日,王某某联系被害人苟某乙称可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苟某乙同意办理。4月15日王某某让苟某乙妻子张某某签署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并以检查车况为由骗走张某某的“吉利全球鹰”牌轿车,后将该车私自转押给常某某,以此在常某某处借款2000元。后王某某未向苟某乙、张某某发放贷款,也未归还其车。经认定,苟某乙、张某某被骗车辆价值15000元。

4.2020年4月18日,被害人何某乙联系王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王某某称可以办理GPS车贷,何某乙同意办理。4月20日,王某某以审车为由骗走何某乙妻子邓某某名下的“名爵”牌越野车。后王某某伪造邓某某签字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某,刘某某用手机银行向邓某某转账35000元,随即王某某让何某乙将该笔钱通过微信转给了他,并谎称何某乙的贷款没批下来。后王某某未向何某乙发放贷款,也未归还其车。经认定,何某乙被骗车辆价值35000元。

5.2018年8月,被害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2019年11月11日,赵某某妻子覃某某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提前结清尾款。王某某同意为其办理,覃某某遂转账给王某某97000元用于尾款结清。王某某收到钱后并未为其办理提前结清尾款,而是自行配制车辆备用钥匙、伪造车辆大本、解押及结清证明等资料交给赵某某,欺骗其尾款已结清。2020年5月12日,赵某某被抵押的车辆因拖欠贷款被收走。期间,经赵某某多次催促,王某某归还32070元,将剩余64930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6.2020年1月,被害人谢某某经介绍认识王某某,并通过王某某在**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贷款资金为200000元。1月21日,该公司放款200000至谢某某银行卡中。因该笔贷款的目的是用于装修,需通过装修公司将钱套现。故谢某某将银行卡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后将卡中200000万元通过POS机全部刷出,未交予谢某某。后谢某某多次催促归还,王某某遂归还7万余元,将剩余1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另查明,被害人丁某某被骗车辆已被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转账记录、买卖车协议等书证,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证人何某甲、吴某某、常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察官助理:刘潇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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