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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90530899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谎称刷单返佣金(每1000元返佣金18元),被害人李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京东E卡,并将其账号密码截图发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随即将京东E卡绑定至其京东账号,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QQ聊天记录、京东付款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8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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