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无固定住所。2017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铁三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信任,承诺可帮助被害人承包到中铁三局在平昌至喜神段旅游道路建设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186300元。在诈骗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为打消被害人的疑虑,还向被害人出具盖有“北京中铁总部财务科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和自己签名的收据。被告人王某某将所骗的18630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及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铁三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承诺可帮助其承包到中铁三局在平昌至喜神段旅游道路建设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36300元。
2.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铁三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承诺可帮助其承包到中铁三局在平昌至喜神段旅游道路建设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0000元。
3.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铁三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承诺可帮助其承包到中铁三局在平昌至喜神段旅游道路建设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5000元。
4.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铁三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的信任,承诺多偿还其借款和帮助承包到中铁三局在平昌至喜神段旅游道路建设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25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宾馆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元
检察官助理:何经朝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套。
7.陆映华电话笔录及光盘1张。
8.辨认笔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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