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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平舆县****村委**集市。2018年4月2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平舆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0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在平舆县**镇、**镇**有两处沙场是自己开的,以能够提供大量沙子为由,骗取平舆县*****售楼部沙子预付款62.85万元。直至案发,王某甲未能给平舆县*****售楼部提供任何一粒沙子,且已将62.85万元沙子预付款全部挥霍。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受害人王某乙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了一辆宝骏730汽车,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贷,先期王某甲还贷27540元后就在也没有还贷,在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份,王某甲在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王某乙的名义,隐瞒贷款购车的事实,以4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受害人史某某,目前因该车贷款未还清,致使该车不能过户给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平舆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控告书,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郭某某提供与王某甲电话通话截图,**镇**居委会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历史人员信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卖车协议复印件,取款明细清单,转账清单,王某乙银行卡交易清单,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史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4.证人胡某某、史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

6.视听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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