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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66号 

被告人王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驰对外谎称能买到刘某某演唱会的门票,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添加了王驰的微信,要求购买60张门票,并于同年9月20日、9月25日两次通过手机银行共计向王驰转账人民币1万元作为订金。后被告人王驰未给被害人李某某门票,并不再接听电话及回复信息,诈骗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6月5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刷微博认识被告人王驰,并加了王驰的微信。之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王驰自称是演艺公司的员工可以原价买到林某某演唱会的门票,被害人王某甲遂要求购买65张演唱会门票,并于同年6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先后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共计向王驰转账人民币3.7万元。后被告人王驰未给被害人王某甲门票,并不再接听电话及回复信息,诈骗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8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网咖将被告人王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民警张某某、欧阳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驰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驰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驰一年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驰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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