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公司专门从事网络诈骗活动。2018年3月1日,李某伙同邹某、梁某、肖某辉、李某祥(均另案处理)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月20日经陈某花介绍入职,参与李某、邹某等人以北海市海城区宝谊大厦17D等处为据点,从事诈骗活动。“入职后”,被告人王某某成为梁某小组的成员,并在梁某的安排下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某某公司梁浚准备的电脑、手机、微信号、诈骗过程中使用的 “剧本”以及根据“剧本”发展所需要的美女日常生活照片,隐瞒真实身份而以美女身份出现,按照“剧本”流程的内容与添加在微信号上的微信****,在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引导不特定男性被害人关注,谎称失恋,虚构去福建看望种茶叶生病的外公的事实,博取男性被害人同情并骗取信任,从而诱骗男性被害人高某某购买劣质茶叶,谎称过生日,请男性被害人发生日红包“祝贺”,从而骗取男性被害人支付的微信生****。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组员时每月从某某公司领取底薪2800元,并按“业绩”领取提成。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日至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号:lao5230000(昵称:“琪琪”或“萍萍”),以上述作案方式诱骗被害人耿某某、李某乙等人购买劣质茶叶,诈骗微信“生****”共13818.44元。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北海市建设派出所投案。
投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退出赃款1381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供述、有扣押清单、剧本、美女生活系列照片、入职表、茶叶发货单、业绩表、工资单、微信支付记录截图、微信号使用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实,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善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80779****;保证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87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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