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1********,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寻找老年人作为诈骗对象,通过分角色扮演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虚构一名“老中医”可通过出售特效药、开神坛做法事等方式来帮助被害人家属消除灾殃、解决困难的事实,于2019年12月9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盛天茗城小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美金500元;于2019年12月29日在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莱茵湖畔小区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一名“老中医”可通过出售特效药、开神坛做法事等方式来帮助被害人家属消除灾殃、解决困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钟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0元、美金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系老年人,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损失财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莎

检察官助理 黄屿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