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现住平果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宣儒,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韦某某。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与韦某某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怀孕打胎、保胎、做生意及还银行贷款等理由,多次要求被害人韦某某向其转账钱款。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韦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274718.87元;2020年5月15日,韦某某将现金2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韦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5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借条、出入院记录、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淑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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