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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乘坐文某某的出租车时,听到该文打电话托人索要她因事故被平凉市交警队暂扣的驾驶证,王某某便产生了诈骗文某某的恶念,谎称自己认识平凉市交警队的领导,称其能够帮文某某要回驾证,之后王某某就添加了文某某的微信。同年3月7日,王某某在微信中以帮助文某某要回被扣驾证送礼为由向文某某索要1000元,当日文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1000元。3月10日,该王又以索要驾驶证期间请领导吃饭、唱歌自己垫付2000元为由,继续向文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文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1100元,并答应等拿到驾证后将所剩的钱转于王某某,该王收到转账后一直编造各种理由继续向文某某要钱。

2020年3月13日,因文某某急需驾驶证便再次向王某某索要驾证,该王谎称文某某的驾证已在平凉市交警队张某某处,后将自己另一个备注为“平凉市交警队张某某”微信号推送给文某某添加好友,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平凉市交警队的张某某警官,继续向文某某索要3800元,当日该文通过微信分两次向王某某转账3000元后该王失联。

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赔受害人文某某经济损失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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