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家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农民,群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马某某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失主认领丢失母牛的信息后便主动联系马某某谎称该母牛是其丢失的并跟马某某要来拾牛者马某甲的联系方式。次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王某甲车辆与马某某一起到马某甲家后,被告人王某某对马某甲谎称该母牛是自己几天前丢失的,并要求领回该母牛。被告人王某某在马某甲所写领条上签字捺印后便将该母牛骗领走。同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骗领的母牛以13300元的价格卖给巫某某,当时巫某某付给被告人王某某300元定金。同年6月10日巫某某将该母牛拉至张家川县龙山镇牛羊交易市场出售时被被害人妥某某好友马某乙发现,并确认该母牛就是妥某某几天前丢失的母牛,后马某乙电话告知妥某某,妥某某赶至张家川县龙山镇牛羊交易市场时该母牛已被巫某某以10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家川县**镇**村的海某某,后被害人妥某某报案,巫某某便将该母牛从海某某处赎回。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骗母牛进行价格认定,经认定被骗母牛价格为11250元。案发后,被骗母牛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巫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母牛一头,价值11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永生
检察官助理:杨丽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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