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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号。2014年12月4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假借帮忙代卖白酒、朋友办家宴需要白酒等理由,先后3次骗得汤某某古井贡白酒15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5750 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2200 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

3.证人艾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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