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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德惠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德惠市**小区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已计入建筑成本,两项费用不应收取的情况下。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由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法人的德惠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小区提供服务,被告人王某某隐瞒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初装费不应收取的事实,继续向**小区业主收取两项费用,立案后未归还小区业主的费用共计101853元。目前被告人王某某已将全部费用返还给小区业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国某某等业主的陈述;

4.户籍证明、燃气安装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2020年9月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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