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消费的方式从宋某某的信用卡内刷取人民币73000元,并将其中的43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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