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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 被告人王某某了解到微信好友范某某打算办理网商贷业务,便主动联系范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范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的家中支付了王某某1300元“手续费”,并告知了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2020年2月4日和9日,王某某用范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分别套现2380元和800元,并消费89.9元。同月11日,王某某在范某某的催问下,让其添加“斌某某”的微信号(实为王某某本人注册),向范某某谎称“斌某某”是网商贷工作人员。王某某用“斌某某”的微信号向范某某解释,支付宝被刷的钱是支付宝开通网商贷所需的商家流水手续费,随后范某某让“斌某某”代还花呗,并按“斌某某”要求将2000元“定金”转入“任某某”的农业银行帐户内,扫码支付了270元“担保费”。王某某还骗取范某某支付宝备用金500元。王某某将骗取的赃款全部耗用。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昱入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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