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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队**号。2017年4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有人通过QQ群添加被告人王某某好友,提出让被告人提供收款码、银行账号并帮助取现,承诺支付5%的佣金,被告人王某某暂未同意。4月22日下午,该人以网络招嫖方式骗取被害人寿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方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主动提供微信收款码和银行账号并承诺帮助取现。23日10时至16时,该人又以同样方式骗取寿某某微信转账29600元,并向被告人王某某资金账户转账35035元,被告人王某某随即从银行账户取现3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50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手机通讯记录、微信红包记录、侦查平台数据、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ATM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11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80367****;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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