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利用QQ飞车抽奖活动,虚构CDK道具抽奖平台,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阎某某抽取QQ飞车游戏道具为由共骗取阎某某人民币8300元。
2020年3月26日,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4月28日王某某退赔阎某某8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工作记录光盘、财富通数据光盘、支付宝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26****79。
2.涉案财物保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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