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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利用QQ飞车抽奖活动,虚构CDK道具抽奖平台,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阎某某抽取QQ飞车游戏道具为由共骗取阎某某人民币8300元。

2020年3月26日,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4月28日王某某退赔阎某某8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工作记录光盘、财富通数据光盘、支付宝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26****79。

2.涉案财物保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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