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兰州联通电话1710140****号码注册QQ号1757548****。后使用该QQ号码,条件选择地址为甘肃进行查找好友。后进入董某某QQ (285988****)空间查看对方好友选择诈骗目标,后将注册的QQ号头像换成董某某QQ号的头像(人物图片), QQ昵称改为董某某的QQ昵称"九某某"。之后添加受害人刘某某的QQ (230875****)为好友,并发送验证消息称:"这是她的小号,大号被冻结了",并发来一张董某某的真人头像,刘某某误以为是其好友董某某本人发的,遂同意添加为好友。随后其使用自己注册的QQ冒充董某某跟刘某某开始聊天帮忙申诉大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实施冒充QQ好友诈骗前,通过自己的QQ群联系到两个帮忙代收款的人员(身份正在核实),向其提供收款码,将诈骗所得代收后,最后通过其他方式转账到自己的账户,代收款人员收取约26%好处费。2020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更换为董某某 昵称和头像的QQ,冒充董某某给刘某某发QQ消息,以其表姐住院急需钱为由,将手机上制作的银行卡转账2000元的截图发给刘某某,并发来一个代收款人员给他发来的赞赏码(姚某某) 根据提示,刘某某用自己微信进行扫码,第一次操作失误向对方发来的赞赏码扫码20元,后分十次向对方发来的赞赏码扫码200元,共计2000元,并将转账截图发给对方。随后王某某又以钱不够为由,让其帮忙再进行转账3100元,并收到一张3100元转账截图,一张代收款人员发来收款码,刘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向该收款码扫码转账1500元、1000元,共计2500元,并将转账记录发给对方,之后对方又以钱不够为由让再转2000元,并发来一张2000元转账截图和一张代收款人员发来的收款码,刘某某通过微信扫该收款码转账1000元,将转账截图发给对方。后又以钱不够让刘某某继续转账,刘某某称向她之前转的帐到账后再向他转账,后王某某再未和刘某某联系,刘某某被骗去共计5520元。2020年5月25日,代收款人员扣除好处费后发来二维码 (姚某某)让王某某收回款,遂王某某使用杨某某微信扫码44次进行领取,因为该码存在风险每次只能领取到0.9元,共计领取39. 6元。后王某某告知女朋友杨某某帮忙收别人给他的回款,并称钱是干净钱。杨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通过微信领取赞赏码和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领取回款39.84元,后将领取的钱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王某某。王某某最终获利4023.6元,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求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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