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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21996********,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口罩短缺的现象及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6日使用微信号为wrj155********(微信昵称:W****)在微信群“**交流群”内冒充医疗公司的员工,发布有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并配发相关医用口罩的图片,对微信群里的群友实施诈骗,后于2020年1月29日至30日期间,先后骗得该微信群里的被害人曾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20750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曾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通过微信转账45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账号为wxid_pl87********的被害人通过微信分二次共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账号为wxid_hlc4tf********)通过微信转账144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谢某某(微信账号为Seven2********)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2月2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桂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银行流水明细,对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的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松合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查扣物品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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