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自己免费送猫、卖猫粮、投资等理由,在网络上及徐州市云龙区等地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谎称自己免费送猫从而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卖猫粮、邮费、投资椰浆、给员工发工资等理由,在网络上及徐州市云龙区等地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5490元,后被其日常消费使用。
2.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谎称自己免费送猫从而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寄猫需要邮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共计473元,后被其日常消费使用。
3.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谎称自己免费送猫从而取得了被害人樊某某的信任,后虚构需要邮费、卖猫砂盆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共计67元 ,后被其日常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附件聊天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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