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境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帮忙介绍大丰区外国语学校水电工程需要买吉祥手机号送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人帮其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 证人马李某某、王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潇
检察官助理:浦玉华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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