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90********,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获取口罩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发布可以对外出售口罩的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17550元、被害人许某某82000元,合计人民币99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