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0********,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捕前住**,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卢某某(已判决)共谋,决定以非法方法向李某某索要“债务”,并由闵某某(已判决)具体负责实施,后闵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李某某所居住的涿州市**镇**村村口、胡同等地以喷油漆字、贴小广告、播放喇叭等非法方法向李某某索要“债务”,严重的影响了他人生活,情节恶劣。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帮窦某某运作其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不被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诈骗窦某某五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卢某某等人多次以非法方法向李某某索要“债务”,严重的影响了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随案移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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