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3月27日因犯诽谤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经营不善、无经营收入、个人资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代客理财为由,收取谢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74.5万元人民币,其并未按协议规定将所收钱用于投资理财,而是直接用于个人还贷、消费等。除其退还刘某某30万元外,其余资金均未退还。
1、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谢某某50万元人民币,并与谢某某签订一年期“代客理财协议”,约定月利息2.5分,通过POS机收款到李某某光大银行卡62266328********,先转到李某某光大银行卡62266628********,再转到王某某华夏银行卡62263108********,后在十天内将该款项用于还房贷、信用卡、个人欠款、支付装修款等;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谢某某妻子温某某交通银行卡一张,以消费、取现的方式消费52.5万元,再次与谢某某签订一年期“代客理财协议”,约定月利息2份。为了继续隐瞒事实,2014年12月28日,王某某在资金用途承诺书中承诺将该笔钱投入到河北永上担保有限公司理财。
2、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刘某某30万元,由谢某某代表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二个月期“代客理财协议”,约定月利息4分,并于三天将收取的钱用于还房贷、信用卡等。后在被害人刘某某的追讨下,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将该30万元返还给刘某某。
3、2014年3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收取段某某20万元、16万元、6万元,2014年12月26日签订了一份一年期“代客理财协议”,约定月利息为2.3分,2015年2月16日签订一份二个月期“代客理财协议”,约定月利息2.5分。后王某某将欠款用于还款、车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谢某某、温某某、刘某某、段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檀某某、安某某、曹某某、胡某某证言,代客理财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承诺书、借条、委托书、刑事控告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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