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职业: 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任石家庄**房屋中介员工期间,以催促王某乙还垫资款为由,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王某甲垫资款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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