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1998年至2019年9月任**镇**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某**镇**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15日被邱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2019年12月29日被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6月28日虚构了人口普查时错误登记的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邱某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了出生日期变更手续,将他的出生日期由1962年12月10日改变为 1949年12月10日,并办理了号码为1304301949********的身份证。之后于2008年10月以邱某**职工的身份在邱某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王某某自2013年5月开始享受企业退休待遇,截至2019年9月,共领取社会养老保障金74470.28元。案发后,王某某已将上述款项返还给邱某社会保障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邱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书、邱某认定常务会决定等;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年龄手段,骗取国家养老金74470.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全部退赃;二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睢景全
(院印)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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