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张某某介绍对象为名,自己在微信上并冒充尤某某的名字与张某某处对象,先后以其弟弟上学需要钱、其父亲看病用钱等各种理由骗取张某某计53400元,后张某某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行为,经**村委会调解,王某某对张某某赔偿了五万伍仟元。
2.2019年5月以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加刘某某为好友,编造姓名为王某甲、王某乙(微信名字叫“贝贝”),以处对象为名骗取刘某某信任,以家中有急事、交学习费、买东西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计46054元。
3.2019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相亲微信群中加隋某某为好友,编造姓名为王某甲,以处对象为名骗取隋某某信任,以家中有急事、买东西、亲戚随礼等理由多次骗取隋某某计4490元。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相亲微信群中加张某某为好友,编造姓名为王某甲,以处对象为名骗取张某某信任,先后以修车、看病、装修门市等各种理由多次向张某某骗取计49421元。
5.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相亲微信群中加田某某为好友,编造姓名为王某甲,以处对象为名骗取田某某信任,以家中有急事为由骗取田某某2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5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某某证言;
4书证: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隋某某、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黄骅市公安局的办案说明,王某某、韩某某、某甲、张某乙、田某某、隋某某、刘某某的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隐瞒自己婚姻存在的真相,虚构没有丈夫家庭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炳红
杨若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