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王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高某某,王某某虚构姓名、年龄,假装与高某某谈恋爱,使高某某产生与其结婚的想法,之后王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509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35096.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娟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