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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义马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2007年5月因诈骗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4日因介绍卖淫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3月23日因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和张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先后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38500元,其中2019年8月4日以给张某某介绍对象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500元;2019年8月15日以给张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在张某某家中骗取现金6000元;2019年8月20日在张某某家中以给其介绍的对象女婿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6000元;2019年9月14日,以拉石子需要用钱为由在张某某家中骗取张某某现金5000元;2019年9月25日,在张某某家中以给张某某的儿子介绍的对象家中拉沙需要钱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0000元;2019年10月底,介绍张某某和薛某某见面后,薛某某不同意和张某某处对象,张某某分两次付给王某某的10000元被王某某挥霍,未退还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芮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现金3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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