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号,住西峡县城区**路**家属院**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因疾病在西峡县**医院及南阳市**医院进行治疗,冒用赵某某的城乡居民医保办理了住院及医保报销手续,在西峡县**医院报销医疗费用8928.5元,在南阳市**医院报销医疗费用48349.41元。2020年6月份王某某又到南阳市**医院住院治疗时被市医保管理科稽查人员使用人面识别仪当场查获。
2020年6月份,王某某主动向南阳市**医院和西峡县**医院退还所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计57277.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报案证明、住院病历、报销票据、收据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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