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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海南省直辖县**镇**村**村**队,现住海南省直辖县**镇**村**村**队。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11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起意通过搭建虚假赌博平台,散布虚假赌博信息,骗取被害人充值赌博,再控制充值、提现,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而后,被告人购买了一部二手电脑,再在网上购买了虚假赌博APP“梦**”和下载链接、收款银行卡、电话卡等,并租赁了昵称为“*天”的作案QQ号26609942********。上述作案工具准备妥当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找人制作了一张写有QQ号26609942********和该QQ二维码的广告图片,图片内容宣称发现网络彩大漏洞,可添加QQ号26609942********为好友赚钱等,并通过QQ随机添加好友或QQ群散布上述虚假赌博信息,寻找作案目标。2020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添加被害人张某某昵称为“*惜”的QQ号23910859****9108****为好友,并引诱被害人张某某进入其操纵的虚假赌博APP“梦**”。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引诱被害人张某某在“梦**”APP充值充某某500元参与赌博,然后通过操作让被害人张某某盈利500元后提现1000元,再引诱其加大投注,而后被害人张某某再次充值充某某5000元参赌,至又盈利一、两万元要求再次提现时,被告人王某某控制让其无法提现,并称其账户被冻结、违规操作等导致不能提现,骗取其交纳保证金或继续充值等才能继续提现,被被害人张某某察觉。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充值的5000元转入其购买的作案银行卡,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QQ好友拉黑。上述5000元后被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赌博全部输掉。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45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500元,公安机关依法将该45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广告截图、电子证据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1年1月5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11888****;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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