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快手交互平台上发布售卖音响声卡的信息,谎称自己对外出售音响声卡设备,后通过快手平台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38元。
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240元。
3.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288元。
4.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燕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00元。
6、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咸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6月18日,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钱款归还了上述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燕、盛某某、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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