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患食道癌的事实,将虚假的病历资料发布在“水滴筹”平台上,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骗取捐款,共骗得网上捐款总计人民币43 165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曾在本市下城区**食品商行当业务员的机会,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商行尚结余大量充值款,其指使他人冒充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用骗得的身份证将被害人张某某帐户内余额现金人民币 56 000元退款占为已有。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筹款记录、退款申请单、收据、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琪、奉永万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此 页 无 正 文 )
检 察 员:吴志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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