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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从事菠萝蜜生意欠下他人债务,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伙做菠萝蜜生意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杨某某处收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92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收到的投资款全部用于购买菠萝蜜并卖给上家老板以抵消之前的生意欠款。在被害人杨某某多次联系王某某还钱后,王某某通过拉黑杨某某联系方式、搬家等方式躲避还款。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亲属合计退还杨某某共计9200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 、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对账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

2.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3.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倩

2020  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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