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留**镇**行政村**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本案案发,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朱某某、(已起诉)等人合谋设立公司招募人员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牟利,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九区二巷8-7号智达大厦九楼909房为场地,先后纠集左某某、王某丙、韩某某(已起诉)等人作为“业务员”,在网络上与一些生意冷淡的销售服装的淘宝网店店主联系,称可以帮助对方做推广宣传,提高其网店的浏览量和销量,诈骗被害人支付所谓的推广费,之后,被告人继续欺骗被害人代理他们公司的产品,参加他们公司所谓的各种让利推广活动(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活动),并以需要提前备货并支付备货货款为由诈骗被害人钱款。
现已初步查明,该团伙诈骗金额355286元,具体情况如下:
1、被害人韦某某: 2018年5月中旬,深圳市依莲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左某某以为其店铺推广、做活动为由,对家住深圳市坪山区的被害人韦某某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12000元。
2、被害人倪某某:2018年5月20日,深圳市依莲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陈某甲以帮助提高网店销量和代运营网店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计13968元。
3、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依莲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王某丙在淘宝旺旺上以帮助提高网店销量和代运营网店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计13668元。
4、被害人颜某某:2018年5月,“深圳市爱妮露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胜某某,自称是深圳市依莲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帮助提高网店销量和代运营网店为由,通过QQ、微信和支付宝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计12000元。
5、被害人柴某某:2018年7月份,“深圳市爱妮露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梁某某以承诺为其淘宝店做活动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计5088元。
6、被害人刘某某:2018年6月,“深圳市依莲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提高网店信誉和销量为由,通过阿里旺旺和微信多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2940元。
7、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5月,“深圳市爱妮露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李某甲在阿里巴巴上以为被害人淘宝店铺做“装修”、“推广”、“特价活动”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计12000
8、被害人严某某: 2018年6月,一个名叫“深圳市依莲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其加QQ,以为被害人淘宝店装修、刷单、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计2348元。
9、被害人付某某:2018年7月25日,一个自称“吴某”深圳市爱妮露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旺旺与其联系,以为其淘宝网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多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8088元。
10、被害人邴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肖某某通过阿里旺旺与其联系,以帮其管理、打造淘宝店并为淘宝店做促销为由,通过QQ多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8168元。
11、被害人方某某:2018年7月中旬,一名自称是吴某甲的男子通过淘宝旺旺与其联系,问要不要加盟对方公司,代理深圳市爱妮露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服装产品。对方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多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8638元。
12、被害人穆某某: 2018年5月,一个自称是“肖某某-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人以为其代运营淘宝店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2000元。
13、被害人刘某某:2018年5月6日至6月9日期间,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宇某某以为其淘宝店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0700元。
14、被害人李某某:2018年5月21日,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宋某某通过千牛软件和QQ与其联系,以为其淘宝店装修、做活动为由对其进行诈骗,共计4186元。
15、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7月16日,深圳市爱妮露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刘某某以提供“装修”、“推广”、“活动”三项服务为由,通过QQ、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7388元。
16、被害人谷某某:2018年6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为其推广、做活动为由,多次通过QQ、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22200元。
17、被害人蒋某某:2018年7月14日,“爱妮露丝公司”的业务员和导师以帮其淘宝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阿里旺旺、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5388元。
18、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7月, “爱妮露丝公司”的韦某乙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5088元。
19、被害人陈某某:2018年6月上旬,“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王某丙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668元。
20、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7月,“爱妮露丝公司”的叶某某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4638元。
21、被害人袁某某:2018年7月,“爱妮露丝公司”的刘某某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4188元。
22、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7月至8月,“爱妮露丝公司”的吴某乙以为其淘宝店铺装修、推广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658元。
23、被害人黄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李某乙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168元。
24、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肖某某以为其网店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9068元。
25、被害人雷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樊某某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4200元。
26、被害人曾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左某某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3668元。
27、被害人童某某:2018年7月,“爱妮露丝公司”的业务员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2000元。
28、被害人钟某某: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胜某某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7068元。
29、被害人唐某某:2018年6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韦某乙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和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0068元。
30、被害人胡某某:2018年6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胜某某以为其店铺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1000元。
31、被害人庞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王某丁以为其店铺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9368元。
32、被害人李某甲: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宇某某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6268元。
33、被害人李某某:2018年7月,“爱妮露丝公司”的业务员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和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0388元。
34、被害人卢某某:2018年7月至8月期间,“爱妮露丝公司”的吴某乙以为其店铺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8500元。
35、被害人谷某某:2018年7月16日,“爱妮露丝公司”的韩某某以为其店铺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9088元。
36、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7月,“爱妮露丝公司”的吴某乙、李某丙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7088元。
37、被害人陈某某: 2018年7月上旬,“爱妮露丝公司”的吴某乙以为其店铺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2658元。
38、被害人陆某某:2018年7月,“爱妮露丝公司”的郑某某以为其淘宝店装修、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对其进行诈骗,共计13388元。
39、被害人韦某某:2018年5月,“深圳依莲服装有限公司”的武某某以为其网店装修、刷单、推广、做活动为由,通过QQ和微信对其进行诈骗,共计32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依莲服饰网店代运营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谷某某等39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玖册。
3.量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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