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小区**栋**内进行电信诈骗活动。王某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在陌陌、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李某某、庞某某进行恋爱交友。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王某某以没有生活费、需要找工作、搬家等事由诈骗李某某2991.81元人民币,诈骗庞某某2220.19元人民币。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7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王某某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所作案用手机扣押在马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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