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楼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注册的另一个微信号虚构了一名女性叫“李某某”,谎称介绍“李某某”给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巷**侧一栋旁边的被害人冯某某做女朋友,将冯某某拉入一个微信群(微信群内有王某某、“李某某”和冯某某),后冯某某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和“李某某”聊了几天后,王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微信称需要钱,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冯某某要钱,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39431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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