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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高某认识后,谎称其能找关系给高某承包渭南高级中学食堂一个卖饭的窗口,7月下旬,王某某谎称承包渭南高级中学食堂窗口一事已办好并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向高某索要了2万元现金。8月中旬,为继续掩盖其并无办理承包渭南高级中学食堂窗口的真相,王某某又对高某谎称王某红为渭南高级中学管后勤的“董某某”,让高某给“董某某”(王某红)送了1000元购物卡等礼品,后王某某从王某红处将购物卡等礼品拿走。所得2万元现金及购物卡等均由王某某自己消费。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蓓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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