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永嘉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害人桂某某通过朋友关系添加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2018年左右,王某某建立了名叫“斗士家族”的微信群,并在群内谎称其父亲认识很多温州市的高官。2020年3月份左右,桂某某微信联系王某某,想通过其父亲的关系将在温州乐清监狱服刑的朋友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京山人)放出来,王某某承诺帮忙,先后以请托关系、送礼为由,先后分7次骗取桂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1008元,王某某收到钱之后并未兑现承诺。2020年3月底,王某某谎称其朋友在淘宝网店卖电器为由,要求桂某某帮其刷单购物增长商品点击量,并承诺一个月后退款。桂某某通过王某某提供的淘宝网链接地址成功购物5笔,先后支付27005元购物费用,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填写收货地址、收货人。2020年4月初,桂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其刷单费用遭拒,王某某将桂某某微信及联系方式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被害人损失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微信、支付宝交易支付明细、荆门市公安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指令、扣押清单、领条、彩超诊断报告、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80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5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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