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陈某甲减刑需要费用为由,分两次向陈某甲家属收取现金人民币55万元,并承诺未办理成功会退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35万元交给郁某某帮忙办理此事,隐瞒了自己私自留下20万元,并据为己有的事实。2018年10月28日陈某甲因犯非法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陈某甲家属向被告人王某某索回相关费用时,其编造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2019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收据、转款记录、律所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收取律师费情况说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短信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乙、凌某某的陈述;4、证人郁某某、陈某丙、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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