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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朝晖,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孙某某的儿子某某办理军事经济学院硕士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介绍吕某某到海军工程大学工作、入军籍为由,通过微信聊天,使用伪造的某某硕士毕业证、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报到通知单等证件、文件,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向其索要相关费用。被害人孙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硚口区建设大道新合后街135号“妈祖菜馆”、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南山支行、寺儿沟支行等地,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26.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6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还剩余赃款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5.36万元。

接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月8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王某某诈骗使用的伪造的硕士毕业证、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报到通知单等证件、文件照片;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手机内微信、支付宝账单和转账记录;王某某的身份材料;王某某家属提供的转账凭证等;3.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等8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搜查、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立

检察官助理:龙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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