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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至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58同城”上发布无需参加驾驶资格考试即可帮忙代办驾驶证的虚假信息,从被害人黄某乙、魏某某处分别骗取9800元、9500元,共计1930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街道**社区**小区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9300元,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魏某某、黄某乙,取得了黄某乙其对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入所体检表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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