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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1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2013年12月20日假释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6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大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蒋某某、庄某某、唐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08.1098万元。其中,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56.394万元,骗取蒋某某人民币95.2158万元,骗取庄某某人民币4.5万元,骗取唐某某人民币36万元,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1万元,骗取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甲。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其在湖南广播电视台当导演,其父亲是湖南省委常委张某乙,其母亲是**银行行长,并通过微信向张某甲发送张某乙的照片,将自己在世界各地旅游的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张某甲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人脉广,对被告人王某某很信任。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张某甲共计人民币156.394万元。

1、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其可以通过其父亲张某乙的关系,帮忙买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的内部房源,张某甲信以为真,期间通过银行转账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其可以通过其父亲张某乙的关系,帮忙买到长沙县**镇**商业区的低价门面,张某甲信以为真,期间通过银行转账购买门面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4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3、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其可以帮忙购进**公司的原始股,张某甲相信后,期间通过银行转账购买股票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1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可以通过投资建立“**娱乐公司”来赚钱,张某甲相信后,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332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其可帮忙低价买到长沙**附近的门面,张某甲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购买门面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6、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甲谎称其叔叔开车撞了人,需要向张某甲借钱救急,张某甲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7、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门面、疏通关系等理由,要求张某甲转款给其,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9688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退还共计人民币2.9068万元给张某甲。

二、2015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务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离职后,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蒋某某的信任。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蒋某某共计人民币95.2158万元。

1、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投资舞美灯光音响项目来赚钱,蒋某某相信后,通过微信转账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可以帮蒋某某的姐姐低价买到长沙市**的房子,蒋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购房款、税费,共计人民币42.65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3、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可以在长沙县**镇**物流园买地投资,蒋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4、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投资货币项目赚钱,蒋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1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5、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其要转让**TV原始股,蒋某某现在购进可以赚钱,蒋某某相信后,支付了购买股票的款项,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6、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投资长沙**站建设项目赚钱,蒋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46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7、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谎称其可帮忙买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的低价内部房源,蒋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购房订金,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8、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疏通关系、帮蒋某某找工作、购买社保等理由,要求蒋某某转款给其,蒋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4.0058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三、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庄某某。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庄某某的信任。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庄某某共计人民币4.5万元。

1、2019年2月、5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庄某某谎称可以帮庄某某协调解决房产抵押的问题,庄某某相信后,先后转账人民币2万元、0.5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庄某某谎称可以帮忙购进**公司的原始股,庄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购买股票的款项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四、2018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庄某某认识了唐某某。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唐某某的信任。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唐某某共计人民币36万元。

1、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唐某某谎称可以帮忙买到长沙市**小区的内部低价房源,唐某某相信后,通过支付宝转账购房手续费,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唐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化妆品店需要资金周转,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26万元,唐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6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3、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4、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唐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忙购进正宗茅台酒,人民币1万元1箱,唐某某相信后,共向王某某购买了6箱茅台酒,并先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36万元、支付现金港币0.9万元、银行转账人民币3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小区烟酒店购买了2箱茅台酒后寄给了唐某某。

五—六、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泰国旅游期间认识了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2019年4月、5月,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向何某某、黄某某谎称其在湖南**电视台工作,现在可以来投资电视剧拍摄项目,稳赚不赔,何某某、黄某某相信后,分别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5万元投资款,给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某持有的美元1.53万元,人民币11.06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6.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56万元、美元1.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登记证明等书证;②证人曾某某证言;③被害人张某甲、蒋某某、庄某某、唐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陈述;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十三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20年2月18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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