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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9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虚构事实,以有能力安排小孩入读**小学为由,骗取黎某某的信任,之后,黎某某通过苏某某、梁某某等人筹集疏通关系的经费。期间,黎某某先后分十六次以微信方式转账234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6月26日至27日,黎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汇款50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收取黎某某284000元,作为办理小孩入读小学的活动经费。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路附近,同样以帮助小孩入读麻章区**小学为由,骗取陈某某18000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302000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但只供述了部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通讯清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毅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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