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在秦安县天秦驾校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并让受害人拉人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隐瞒真实姓名,利用“王某甲”“王某乙”等姓名骗取刘某甲、曹某某、薛某某、邓某某等人累计2375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王某乙的身份,自称在秦安县天秦驾校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为由,从受害人刘某甲处骗取7000元。
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其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并让曹某某介绍朋友拉人头。曹某某遂相信并联系了郑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邹某某、蔡某某、张某甲、林某某等8名受害人,被告人王某某从受害人曹某某处共计骗取9人450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家里出事为由从受害人曹某某处借去1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退还曹某某5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叫“王某甲”,称其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骗取受害人洪某某6000元。
2015年农历12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在秦安县天秦驾校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并让受害人薛某某拉人头,薛某某遂联系了宋某甲、邵某某、周某某、尹某某、何某某等九人。被告人王某某从薛某某处共骗取5.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期间退还薛某某1万元。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驾校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并让受害人邓某某拉人头,邓某某遂联系了李某甲和郭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邓某某处共骗取29000元。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是秦安县天秦驾校的工作人员,谎称能不通过考试就办理出驾驶证,让刘某丙介绍人,刘某丙遂联系了杨某甲和杨某乙二人,被告人王某某从杨某甲和杨某乙处共骗取16000元。
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王某乙”,可以不通过考试能办理出驾驶证,从受害人李某甲处骗取8000元。
2015年农历正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在天秦驾校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办理出驾驶证,并让受害人宋某乙拉人头,宋某乙遂联系了张某乙、王某丙。张某乙、王某丙每人交3000元由宋某乙转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宋某乙处共计骗取8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退还宋某乙8500元。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王某乙”,称其有能力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受害人李某乙相信后介绍陈某甲和陈某乙二人,被告人王某某从受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处共骗取10000元。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受害人谢某甲,称其有关系可以不通过考试就办理出驾驶证,从谢某甲母亲处骗取5000元,从谢某乙处骗取4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40000元退还谢某乙,将5000元退回谢某甲母亲。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她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取得受害人高某某信任后,受害人高某某让王某某帮其朋友唐某某办理驾驶证,并分两次共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考试可以给被害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刘某甲、曹某某、薛某某、邓某某等人财物累计23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军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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