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6********,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省**退休干部,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号楼**门**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慌称能够通过关系帮忙为被害人马某甲的儿子马某乙及其朋友的孩子徐某某、牛某某、苏某某等人安排公务员工作,多次以办事费为由向马某甲索要人民币共计150万元。后因王某某承诺之事一直未能兑现,被害人马某甲多次找到王某某进行询问、催促。为取得马某甲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私刻西安市**局、陕西省**局、西安市**办公室、西安市**局、陕西省**局、西安市**局等国家机关的公章,并伪造了《陕西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控编通知单〉申请表》等资料,企图拖延时间,隐瞒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的事实。2014年9月11日,被害人马某甲报案。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收条、借条;
5.扣押物品清单;
6.省政协文件;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月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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