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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福建省三明市人,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7月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晚上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捡到的被害人余某某医保卡到福州市晋安区福建恒好大药房,谎称该卡是其老婆的医保卡,从该药店刷卡购买了人民币71.5元的药品自用。

2.同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持捡到的被害人余某某医保卡到福州市晋安区易仁堂大药店,从该药店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886.8元的药品,后将所购药品以人民币1200元转卖他人。

3.同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持捡到的被害人余某某医保卡到福州市晋安区惠祥医药店,从该药店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343.8元的药品,后将部分所购药品以人民币2500元转卖他人,余下药品自用。

4.同日晚上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持捡到的被害人余某某医保卡到福州市晋安区康百晟药店,从该药店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984元的药品,后将部分所购药品以人民币500元转卖他人,余下药品自用。

2020年6月1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带领下到其女友魏某某家中提取到上述刷卡购买的剩余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涉案药品的物证照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购买药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涉案药店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遗失的医保卡,金额达人民币52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  察  官:蒋  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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